一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云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四)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五)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 教代会的职权
(一)教代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设置、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由校长颁布施行;
5.讨论决定改善教职工民生问题的原则和办法,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6.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7.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8.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9.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 教代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三)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学科研的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和民主党派的教职工代表。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四)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五)各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六)各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选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七)代表工作调动(包括调离学校和在校内调动)、退休或亡故,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单位再补选出代表,补选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代表连续两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因各种原因需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报校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受到记过以上党纪、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理的,则取消其代表资格。
(八)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是: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6.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九)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 组织规则
(一)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总数的8%确定。
(二)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三)根据学校实际,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合二为一,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四)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五)教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校、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党委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和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工会应当提前7日将教代会的议题送达教代会代表。
(七)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应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通过、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教代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八)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九)教代会设立提案、教学科研、干部评议、生活福利、劳动关系协调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十)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或交办处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和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十一)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十二)教代会期间必须的经费,由学校承担。
五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一)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建议人选,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或代表团团长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5.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6.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 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组成,下设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正式代表、特邀和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根据情况可安排一周甚至一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教职工队伍建设、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
(四)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应于会前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半数以上。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教代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综合代表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教代会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大会职权。
(八)提出教代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委员会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三)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七 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是指在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的会议,主要任务是为教代会正式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二)教代会预备会的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通过的方式进行。
八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必须在参会正式代表超过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
(二) 教代会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 教代会的一般议程是:
1.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上级领导或学校领导讲话;
3.校长作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4.校工会领导作工会工作报告;
5.行政部门有关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6.提案委员会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7.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校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8.组织代表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9.主席团根据代表的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说明;
10.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1.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12.校领导讲话;
13.大会闭幕。
教代会的议程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四)教代会的会期可根据内容确定,一般来说会议应有大会和分组讨论两部分。
九 教代会闭会的工作制度
(一)教代会闭会后,由校工会向全校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单位教代会代表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二)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不能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
(四)建立健全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设、存档工作。资料存档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校(院)务公开等各种调研报告、论文。
各学院、各部门二级教代会的有关资料应报校工会一份存档。
十 附 则
(一)依据本工作细则,制订的《云南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均作为我校教代会建设的基本指导文件。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工作细则要求,认真做好教代会工作。
(三)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