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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7-11-27 16:00  

 

 

云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云师大工发[2017]6

 

云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工作,最大限度地管好、用好、用活工会经费,促进工会服务教职工、开展活动等各项工作有序、健康地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省总工会、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关于加强财务工作标准化管理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会议讨论研究,特修改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工会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

校、院两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教职工用之于教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教职工身上,为教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教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纪守法、依法获取原则;

(二)统筹兼顾、预算管理原则;

(三)勤俭节约、量入而出原则;

(四)民主管理、经费独立原则;

(五)倾斜基层、服务教职工原则。

二、经费来源

按照《通知》规定,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在开支工会经费不足的前提下,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5.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6.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

三、经费使用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校工会按照所在云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校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讲课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教师讲课酬金按专业技术职称最高不超过2000元,优秀学员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

2.文体活动。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每天人均不超过100元补助;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昆明市等当天往返的城市乡村。

重点强调以下开支项目:

(1)参加上级工会、省教育厅等文体活动的奖金(含组织奖、道德风尚奖)、报名费、误餐费、交通费及必需的补贴,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600元;

(2)参加学校和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运动会的奖金(含组织奖、道德风尚奖)、误餐费、交通、场地、器械、裁判及工作人员费用等,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3)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系列活动费:每个参加单位设优秀组织奖,并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奖励,必需的餐费、交通费及相应活动器材、材料等费用补贴。

3.宣传活动。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法律援助、咨询、构建和谐文明校园和承担上级单位、学校指定的专项工作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运动会、专项工作等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教职工书屋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按实际需要开支。

4.其他。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教职工专业技能竞赛和科技创新等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奖励标准按集体不超过1000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执行。

各学院、直属单位要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每学期可视情况结合教研活动等内容组织全体会员开展1次工会活动;每年可组织1次春游、1次秋游等集体活动。若因参加活动误餐,可发放100/人误餐补贴;春、秋游必须在所在城市进行,当天往返,需统一就餐时,餐费标准100/人以内。以上经费开支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机关部门每年也可视情况酌情安排。

()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重点强调以下开支项目:

1.困难教职工帮扶费,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困难教职工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审批使用;

2.慰问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工会到医院探望生重病的教职工,慰问参加活动或工作中因公受伤教职工的费用,每次每人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

3.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根据学校文件规定,个人交纳一半,学校专款补贴一半;

4.组织教职工假期健康疗休养费用及必需的交通费等;

5.向教职工送温暖献爱心等惠民工程发生的支出和其他必须依法维权的费用,按实际需要开支。

()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和谐家庭、女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重点强调以下开支项目:

1.召开学校教代会支出的材料、办公及场地、器械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

2.召开二级单位教代会和工代会,给予每个学院、部门的专项会议补助,每次1000元;

3.完成《二级工会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给予1000-600元的奖励;

4.通过“职工小家”达标升级考核验收,按考核评定的档次给予2000-1000元的奖励;

5.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女工委员会、教代会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按项目支出的相应办公经费;

6.培训工会干部、教代会代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产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所需材料、讲课酬金、场地、器械等。教师讲课酬金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2000元,评选出的优秀学员奖励标准最高每人不超过800元;

7.开展各类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奖励,学校工会先进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员元,对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含女职工的相应类别)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

8.优秀调研报告和论文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及参赛奖,奖金最高不超过500元,聘请专家评委的评审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9.工会其他专项工作会议及必要的项目以实际情况开支;

10.工会会员交纳的工会会费,按各单位会员上交数,100%返拨各二级单位,支持开展基层工会工作。

11.工会会议、培训、接待、差旅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分项目预算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定,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校工会购买必需的办公设施、工具、设备和建设“教职工之家”的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信息网络购建费用,分项目预算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定,严格按程序操作。

()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会员发放每个节日人均300元的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7个节日中,学校和校工会视资金状况选择部分节日,按300/人发放。原则上节日慰问品由学校工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招标采购;也可报经学校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选择购买节日慰问品项目,由校工会审核批复发放;不能合并次数或金额购买节日慰问品,审核、请款和报销事项统一由校工会负责。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由校工会根据年度工会经费状况,统一赠送生日蛋糕慰问品,慰问标准可上下浮动。教职工个人领取上述慰问品后,需按国家有关交纳税费规定上交相关个人所得税。

()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规范管理

(一)工会经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和《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云南师范大学工会困难教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定进行管理使用,预决算、缴纳、审批、报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超越权限、超越范围、超越标准或违法违规审批使用工会经费,更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个人说了算,从而干扰或阻碍工会经费的正常合理管理和使用。

(二)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2.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3.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4.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5.不准单位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或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工会举办活动、培训、会议等,要制定详细方案和经费预算,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应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决算”。

(四)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必须附方案、通知、参加人员名单和经费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销货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

(五)每半年接受一次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定期接受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和省总工会的检查。

(六)各二级工会、教代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级工会经费管理机制。

五、以上具体使用项目及经费开支标准视当年工会经费状况和工作内容经校工会委员会和主席会议讨论同意后适当予以上下浮动。

工会经费使用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单笔使用超过10万元)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

六、本实施办法在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下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七、本实施办法自重新修订下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补充规定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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