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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2014-10-16 16:58 校工会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党务、校(院)务公开,保障党员、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加强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学校加快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推进发展的原则。党务、校(院)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坚持有利于实现学校改革发展目标和推进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畅通公开渠道,营造学校科学、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2.坚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的原则。准确把握党务、校(院)务公开的共性和个性特点,明晰权力的依据、范围和运行路线。重点对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和涉及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难点问题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全面、客观、准确、真实。

3.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果的原则。党务、校(院)务公开遵照党规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公开范围、依据、流程、方式、结果。除因涉密等依规不宜公开的外,凡公众关切的重要事项均应公开。要逐步提高公开的覆盖面、针对性、实效性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4.坚持党政协同,相互促进的原则。通过党务公开促进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通过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不断改进党建工作。形成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相得益彰,从总体上提高学校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学校民主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党务、校(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中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务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院)务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的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全面监督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二、党务、校(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公开内容

我校实行党务、校(院)务公开的重点是事权、财权和用人权的行使,公开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师生员工所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

1. 党务公开内容

(1)民主决策情况。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做出的重要决策、决定,“三重一大”决策,开展的重要活动和制定的重要文件,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决策等情况;学校各级党组织权力事项、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

(2)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3)思想建设情况。学校各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4)组织建设情况。学校各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管理和民主评议情况,创先争优和党内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基层党组织建设主要活动及开展情况,党代表推选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5)作风建设情况。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情况;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制度规定落实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等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2.校务公开内容

(1)重大决策和重大事件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学校的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学校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定情况;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情况;校内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校内重大安全事故、突发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情况。

(2)人事管理情况。学校行政干部选聘任免、职称评聘、晋级晋职、考核评优、公派出国留学访问、奖惩等方面的政策依据、工作纪律、操作程序及结果;人员录用的标准、程序和录用结果的情况;各类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岗位聘任结果的情况、学校各种人事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带薪带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条件、学习的专业、期限及学费报销等情况;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年终评优、奖励办法,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的情况,评选各类先进、给予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况;教职工违纪、违规的情况;人才培养规划;特聘教授的遴选条件、程序和结果。

(3)教学科研情况。教育教学改革和学分制建设情况,包括师资力量、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教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研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科研成果评估及评奖的程序和结果;公开及内部刊物编辑与发行的程序及经费收支情况。

(4)招生管理及学生工作情况。学校招生(含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函授生,各专业学位硕士生等)简章、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学生名单);学生入党、入团、评先、评优、选干、综合测评、奖惩、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考试规程、纪律;学籍管理规定和服务保障工作;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食堂饭菜价格调整、质量检查;疾病防控信息等情况。

(5)外事工作管理情况。外籍教师引进,校内团组和教师出国出境情况及出访、学习总结;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情况;学生联合培养、港澳台学生及留学生工作情况以及外事接待服务等管理情况。

(6)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情况。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招标投标的情况,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竣工验收结果及预决算等;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实验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药品等物资(设备)的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大型活动服务项目选择和费用的情况。

(7)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行政经费支出决算,学校各类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及投诉方式等;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教学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属于学校所有权的房屋出租及租金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的情况;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学校接受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

(8)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事项。教职工住房建造、调整、分配、销售方案,购建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管理等,教职工子女上学、健康权益保护、女教职工特殊保护情况。

(9)其他事项。学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师生员工与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教代会、学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涉及学生、教职工利益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3.院务公开的内容

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相关制度;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改革情况;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定岗情况,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聘情况;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量计算标准与绩效分配原则,人员管理及奖惩情况;人才培养规划,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学科及学术带头人的条件及管理情况;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学院领导班子决定应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4.不予公开的内容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保密原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对于规定公开的党务、校(院)务事项,可根据适宜公开的范围,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事项,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适宜在校内公开的事项,可通过情况通报会、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咨询会等会议;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或者学生手册、教师手册、文件汇编、督查专报等纸媒;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告栏等公开专栏,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3.适宜对社会公开的事项,可通过学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

4.对党员群众、师生员工要求公开的,但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应书面提出理由报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审定,并把相关意见向师生员工反馈。

(三)公开程序

云南师范大学信息分为例行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四种属性,应当从信息产生起予以明确。党务校务公开分为例行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1.例行公开。指的是凡属依法依规公开的事项,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公开。

(1)编制目录。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分类制定年度校级党务、校(院)务公开总目录和公开指南,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单位,并分别提交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根据工作实务制定年度党务、院务、政务公开分目录,并分别提交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

(2)信息审核。校级党务、校(院)务公开的各项信息须分别提交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执行。各基层单位的党务、院务、政务公开的各项信息须经班子讨论通过,并提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备案。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范围公开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特别重大、敏感的公开事项必要时报上级审核把关。

(3)实施公开。严格依照公开目录执行公开事项,属于基层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可委托学校党办、校办、工会、教代会、团委、宣传部等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公开。公开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予以更新。

2.主动公开。指的是例行公开事项外,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校、学院日常工作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1)制定方案。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制定所需公开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该事项的公开依据、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

(2)信息审核。党务、校(院)务公开方案和信息须分别提交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审核备案,遇重大敏感事项公开时须递交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公开事项涉及其他学校职能部门的,应提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3)实施公开。严格按照公开方案执行公开事宜。其他要求参见本办法例行公开的实施办法。

3.依申请公开。指的是对党员及师生员工要求公开的事项,经校党委、行政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1)提出申请。申请党务、校(院)务公开信息的,凭有效证件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信息)或口头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接访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目的用途,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职能部门受理。党务、校(院)务公开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在1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公开;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属于不予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信息审核。所公开的所有信息严格按照本办法公开程序中例行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审核办法进行审核。公开情况和反馈意见应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学校党政负责人对全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党办校办牵头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纪检、工会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党务、校(院)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学校组织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党务、校(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形成年初计划、年中年末报告的工作制度。定期通过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评议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集思广益,不断总结成绩,创新发展。

(三)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学院党政领导应将推行党务、校(院)务公开制度纳入本届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也要纳入本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将实施党务、校(院)务公开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部门将实施公开办事制度情况列入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的考核指标体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定期对党务、校(院)务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为保证党务、校(院)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主要范围包括:各基层单位是否按照公开目录严格执行公开事项;是否提交党务、校(院)务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网站建设情况,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更新是否及时;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情况等。如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由学校党务、校(院)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四项制度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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