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稳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女教职工与学校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由学校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集体合同对学校行政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女教职工系指云南师范大学正式编制的在职女教职工。外聘女教职工,按照所签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协助学校行政做好女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教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女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 提高女教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学校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教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七条 逐步提高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教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教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学校在使用、招聘、引进人才等工作中,除不适合女教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教职工或者提高对女教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教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举办1-2期女职工干部培训,每年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姐妹单位对口交流一次。
第十四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以女教职工为主的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教职工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教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教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学校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必需的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女教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教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女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在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学校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经期保护
(一)女教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可给予休假1天。
(二)按月发给女教职工妇女卫生用品或4元的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女教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教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三)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女教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符合晚育年龄(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四)产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15天;产后90天内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五)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六)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女教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每天或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女教职工每天或每班工作时间内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学校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区)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五)女教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二十六条 女教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区)以上(含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教职工,学校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教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女教职工(含离退休女教职工)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在职女教职工普查妇检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为实施对学校女教职工的有效维护,学校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相关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2年,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由云南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